进出口税收
1、外商投资企业符合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》鼓励类,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,除《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》所列商品外,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;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的生产用原材料、散件、零部件、元器件、配套件、辅件和包装物料,由海关凭企业合同或出口合同验放,免征进口关税、增值税或消费税。
2、外商投资企业采用国内的生产用原材料、散件、零部件、元器件、配套件、辅件和包装物料生产的出口产品,由海关凭企业合同或出口合同验放,除原油、成品油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产品外,免征出口关税,免征生产加工环节的增值税。
3、高新技术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可以享受退税。
4、内销比例与进口设备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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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项目类型 |
产品内外销比例 |
进口设备征免税 |
备注 |
| 鼓励类 |
自行确定 |
免税 |
投资额小于一亿美元的项目,由中山市审批;一亿美元以上的由广东省审批。 |
| 允许类 |
100%外销 |
先征后分五年退税 |
| 自行确定 |
征税 |
| 限制类 |
自行确定 |
征税 |
国家商务部审批 |
| 注: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国内采购原材料,不论产地何方,生产产品不受内外销比例限制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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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所得税
企业所得税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获得的生产、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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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山火炬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
1、新办内资高新技术企业,从获利年度起,免征所得税2年;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,按15%税率征收所得税。
2、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,且生产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,从获利年度起,
所得税可“免二减三“。
3、外商投资企业,在免征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,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值70%以上的,可继续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4、外商投资企业,在免征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,经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,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,但税率不得低于10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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